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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日期:2022-02-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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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仅要回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等教育的根本问题,还需要明确育人主体,也就是回答“谁来培养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社会组织是育人主体之一,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灵活性、广泛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过程中,有必要准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激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的活力。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结构和能力两个密不可分的维度。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结构维度指的是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其他主体积极参与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是“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指导下的新型结构关系。这意味着全社会要积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并投身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来。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体的重要构成之一,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重视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地参与教育治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教育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未来教育领域重要且不能回避的工作。

       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能力维度是指内涵的高质量,这意味着社会主体有能力、有意愿,且能主动参与到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来。社会组织具有功能多样、形式多种、分布广泛等特点,其参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能够提升国家教育治理能力。多项研究和实践案例均不同程度地证明,社会组织显示出了较高的治理水平和作用,不仅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治理中来,而且有能力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贡献力量。比如,各级民间教育智库参与政府的教育决策咨询、各级校友组织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太阳村”等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救助行动,解决教育和社会难题等都为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不管是从结构维度还是从能力维度看,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都应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外部支持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一个复杂工程,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建立和“双减”政策的落地等都需要获得社会力量的多维支持。

       社会组织是一个总体概念,可以作不同维度的划分:有专业型社会组织,也有来自民间的非专业型社会组织;有直接参与学校治理的社会组织,也有参与非学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有营利性社会组织,也有半营利性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有规模较大且得到各级政府支持的大型社会组织,也有数量众多的小微社会组织。这就意味着,社会组织可以从不同维度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多元外部支持,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形式参与到教育行动中,为政府部门教育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和依据,也可以直接参与到学校治理中,通过特定的支持来赋能教育,帮助学校教育“提质增效”,还可以为教育行动提供一定的舆论支持,推广治理经验、引导教育舆论、化解教育舆情。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一个重点突出的工程,要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反映在教育上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生活要求和现阶段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在“十四五”期间,甚至是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要集中精力办大事,重点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以更好地增进福祉,实现人民对美好教育生活的向往。然而,教育问题的复杂性、教育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以及教育风险的不确定性都给政府的教育治理带来了挑战,影响了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速度和效率。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来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教育治理中来,让它们分担政府教育职能、精准解决教育问题,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挥作用。比如,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类社会援助。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组织积极响应、主动作为,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或主动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或通过在线平台关爱儿童,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这些行动都很好地分担了政府教育职能,帮助政府解决了教育难题。正如教育部部长怀进鹏所说,在落实“双减”、探索“双减”工作有效机制过程中,“要努力让各方力量参与进来”。因此,社会组织可以主动作为,尽可能协助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有效落实国家“双减”要求。

       总之,在我国向第二个百年目标奋斗的起点上,必须要转变观念,认识到社会组织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过程中责任重大、大有可为,同时也必须要意识到我国社会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参与教育治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数量上还不够多、小微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和内部治理水平上还有待提高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为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的问题提供了遵循和指引,也就是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法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同时在解决社会组织发展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中来,为“十四五”规划目标和2035年远景教育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基于社会融合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教育模式研究”(BAA17001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师范大学高质量育人综合改进研究中心)